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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房屋必须鉴定?

发布于: 2017-03-06  来源:固强网  |  浏览量:1280 次  |  评论( 没有评论哦,快去发表意见哦.. )

房屋交付使用后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:

1)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;

2)学校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、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;

3)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,如出现沉降、倾斜、裂缝;

4)拆改建筑主体结构,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;

5)改变使用性质、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;

6)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,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;

7)进行地下管线施工、桩基施工、地下室深基坑、爆破及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,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;

8)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。

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,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、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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